民办非企业成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如何办理?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吗?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可以作出警告、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人都包含哪些负责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主要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一般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人指的是该组织的院长、校长、所长或主任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是否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人可以担任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也可同时兼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有些养老院、学校的登记证书上写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法人。“企业”一般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等经营主体,一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营利法人。两种组织在登记机关、组织属性上均存在不同。但是,在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范围的界定可能既包括公司等营利法人,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法律中,“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在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范围有相应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适用“企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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