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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政策问答之六---综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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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0:53

发表于山东


Q

成立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只能有一个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了社会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并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职责。根据法规和中央政策精神,以及工作实际,一个社会组织应当由一个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依其主责主业确定一个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Q

如何确定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规定,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该通知还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范围、有关条件、管理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社会团体发起人在筹备成立阶段,应当根据拟成立社会团体开展的业务范围申请确定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实践中,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参照该通知规定。



Q

社会团体单位会员有无资格要求?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单位会员被吸纳吗?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单位会员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方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人组织,因此不能作为单位会员,但可以个人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Q



政府机关能作为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因此,政府机关不能作为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


Q

能不能同时担任两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不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内地居民,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Q

对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其中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1至18人;秘书长1人。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者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但不参与会议事项的表决。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莒县融媒综合)

莒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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